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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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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41606什么是编号?

工伤赔偿

因公司安全措施不完善导致受伤,经判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因给予哪些补助?

咨询者:fa269046福建
[咨询时间:201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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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由龙运律师
[地区:吉林-长春市
手机:13500803692
积分:1003
]
回答时间:2011-08-21 11:31
由龙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周兴芳律师
[地区:福建-福州市
手机:13075837906
积分:5949
]
回答时间:2011-08-21 13:30
周兴芳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
杨永俤律师
[地区:福建-福州市
手机:13906930369
积分:3361
]
回答时间:2011-08-24 11:01
杨永俤
给予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
本律师熟悉工伤补偿案件,欢迎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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