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劳动法的规定,只让劳动者签订二份合同并把合同全部收回,其合同内容有一条明确规定:“提出辞职,应提前15天用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15天满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1、请问劳动者与用人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按规定辞职解除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按2008年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加倍乱扣工人工资,用人单位侵权了是否可以马上终止劳动合同并提出劳动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