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的同母异父的姐姐,背着几个同母异父的弟弟,让母亲公证了一份百年后将房产由她一个人继承的遗嘱。
2010年在旧房拆迁时,她又背着我们,欺骗拆迁办和母亲(已80岁,仅小学文化)抄写了由他们起草的、我母亲对内容不甚理解的《全权委托书》(1、协商和签订拆迁协议。
2、在办理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过程中,将母亲沈丽欣名下产权变更为女儿汪佩珍所有),办理了拆迁协议,将拆迁协议的乙方名字写成姐姐的(母亲的),欺骗母亲说房产还是在母亲的名下。
母亲发现后,要求拆迁办撤销《全权委托书》。母亲发现后,要求拆迁办撤销《全权委托书》拆迁办说女儿同意就可以撤销,但女儿拒绝。
于是母亲决定房产不再给女儿,去公证撤消了前面的公证遗嘱,并把女儿告上了法庭。
代理律师诉求撤销房产赠与。代理律师诉求撤销房产赠与目前旧的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是母亲名下(原证已交拆迁办),旧房还未拆迁,安置房仍在建造尚未分配,但一审、二审法院都以赠与已经成立为由,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
在办理拆迁协议后,姐姐就领取了所有的房屋安置补贴好几万元,从2010年9月诉讼开始,不再顾母亲一切生活费用。
请问法院判决公正吗?能翻案吗?我母亲的房产就要不回来了吗?母亲就该承受艰难困苦的晚年生活了吗?请好心律师帮帮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