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是房主,将自家的临街房屋租给承租人经商,租期暂定三年,租金每年9000元,一年一交,现已第一年收了承租人的9000元了,当时老公不在家,是我答应租给承租人的,也是我替老公和承租人签的字,老公回来以后说我要的租金太低,要我和承租人去说第二、三年长到10000元的租金,不知这种要求合不合法,请各位律师给与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