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3年招聘一临时工,当时是由熟人介绍所以未签定劳苦合同,于2011年3月以工资低提出辞职。
单位同意辞职,但他于2011年8月告单位给他赔偿双倍工资,买社会保险等,请问我们单位应该支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