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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产假期的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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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37178什么是编号?

员工产假期的待遇处理

一普通员工,已生一子,大约3岁(虚岁),又怀孕请产假,个企单位如何处理该产假期和工资等待遇。

咨询者:fa263950甘肃
[咨询时间:2011-08-09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王冰洁律师
[地区:浙江-杭州市
手机:13575774177
积分:129
]
回答时间:2011-08-11 13:13
王冰洁
 第十四条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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