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房是公有租赁房屋,附属房屋自己私建的无房产证,夫妻一方死亡一方健在,健在的一方继续租赁六年后拆迁,死亡一方的子女起诉要求依法判决法定继承主房的面积和依法判决被告对附属房没有处分权,集宁区法院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判决原、被告均等共有未建成的楼房, 死亡的一方的子女结婚后都不在那里住只是户口没迁出去,房屋拆迁时健在的一方和开发商签的合同交了公转私购房款,按法律规定健在的一方能多占比例吗?法院这样判有过错吗?这样的判决后楼房建起后健在的一方去哪里住?哪里管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