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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住房拆迁引起的法定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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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36740什么是编号?

关于公有住房拆迁引起的法定继承问题

主房是公有租赁房屋,附属房屋自己私建的无房产证,夫妻一方死亡一方健在,健在的一方继续租赁六年后拆迁,死亡一方的子女起诉要求依法判决法定继承主房的面积和依法判决被告对附属房没有处分权,集宁区法院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判决原、被告均等共有未建成的楼房, 死亡的一方的子女结婚后都不在那里住只是户口没迁出去,房屋拆迁时健在的一方和开发商签的合同交了公转私购房款,按法律规定健在的一方能多占比例吗?法院这样判有过错吗?这样的判决后楼房建起后健在的一方去哪里住?哪里管这事?

咨询者:fa263480内蒙古
[咨询时间:2011-08-08
悬赏分:
解答数:3]

最佳答案

李亚昆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
积分:4893
]
回答时间:2011-08-08 13:41
李亚昆
公房拆迁,实际居住人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其他不在该房屋有户口和实际居住的人是没有权利要求补偿款的。
诚信、务实为每一位当事人负责!

回答

2
张龙飞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13763395580
积分:32313
]
回答时间:2011-08-08 13:51
张龙飞
对判决不服可以起诉,建议带上资料面谈
孙湖律师
[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手机:18047179667
积分:18263
]
回答时间:2011-08-08 14:14
孙湖
wz我在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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