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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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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3643什么是编号?

劳动维权

2009年9月2日,我到东莞一家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2500元,9月4日,财务人员拿一盖有公司财务公章的收据给我,让我缴纳100元人民币的所谓“伙食费住宿费预付款”,我知道这行为已经严重违法,可迫于无奈,还是缴纳了款项。

2009年10月20日,公司同事私下同我讲,他有代我签署了一份“入职协议”,内有工资构成,口头约定的基本工资变更为1500元,另1000元,分解为职务津贴300元、全勤奖200元、电话补贴300元、敬业奖200元。

2009年10月23日,财务发放2009年9月工资条,上有注明基本工资为1500元,出勤天数24.63天,星期天加班天数3天,晚上加班0.38天,应发工资1459.38元,职务补贴286.25元、全勤奖190.83元,实发工资1936.46元。

感觉已经被公司刻意欺骗,已在人事处拿到入职时的《入职登记表》,上有我的基本资料,以及老板亲笔签署“同意试用。职位为**,工资定为每月2500元。2009年9月1日”。

据公司同事讲,我公司现在发放工资是由财务以私人账户直接网银转账,发放工资时并无要求员工签名。

公司到现在也没有意向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估计也会是基本变更为1500元了,现在我手上有一份老板签名的《入职登记表》、再就是一份盖有财务公章的收据,上有注“收某某人伙食费住宿费预付款”字样。

我公司前有多名职员被老板非法解雇,有一人保留有劳动合同,另有多名公司在职同事亦因约定薪资莫名其妙地减少若干心怀不满,可我们不知如何维权,如何最大地争取自己的权益。

另:有同事讲,公司以私人账户转账,可以不承认那是发放工资,有可能么?

咨询者:MOWEN广东
[咨询时间: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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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陈学增律师
[地区:北京-丰台区
手机:13146075091
积分:6544
]
回答时间:2009-10-23 15:57
陈学增
没有劳动关系双方签字的解除劳动关系书面协议,而由单方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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