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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些维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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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3584什么是编号?

关于一些维权的问题

我是一名国美电器的员工,现在我工作的门店关闭了,我们与国美的合同要到2011年到期,国美把我们安排到本地其他门店,但国美没有一家门店有80个自有员工上班的,肯定一步步要裁员。

现我们提出二个提议:1、愿意去的国美要终止原合同,再续签到其他门店上班的合同2、不去的国美赔偿员工的违约损失。

同时我们已在国美工作3年多,这个赔偿金怎样计算,恳望你们帮我们解决一下迷惑,谢谢。

补充说明:
我们工作的门店事实已关门,但国美没有通知我们签订终止合同,那我们的工资是计算到何时为止?同时有些员工到国美本地其他门店上班,是否先终止原先合同再续签到另外门店的合同?但国美明确答复续签合同上不可能写上要工作门店的名称和地址,只写上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这是否是不合理的合同,我们能否要求国美写上门店名称和地址?因为我们知道国美就是这样变相裁员的,把你调到外地上班,你不愿去让你自动离职(工资很低,到外地自己租房吃饭还不够,还要倒贴钱)
咨询者:fa107677江苏
[咨询时间:2009-10-22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09-10-22 19:23
苏村野
你好!律师解答如下:赔偿金应是经济补偿金,按三年多的工作时间,应补偿按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员工个人平均工资的标准的3.5倍。
心理咨询,专业服务,律师代理团队合作共为你解决诉讼非讼疑难,为您撑起公平正义的天空。

回答

1
张会新律师
[地区:上海-黄浦区
手机:13764272709
积分:242
]
回答时间:2009-10-22 19:21
张会新
既然关门了,是重大变化,叫“情势变更”。如果解除合同,则按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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