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烟台莱山的,我骑电动车正常行驶上班途中,被右拐弯轿车撞倒,住院13天,期间治疗费用对方支付1000,我支付7000多。
出院后在家休养30天。出院后在家休养30天出事时孩子不到13个月,被迫断奶;事故时所穿衣物均损坏,住院期间由我对象请假照顾我打吊瓶,修理电动车花费700元,但没有发票,有修理明细单。
请问现在我能否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衣物损失,我对象的误工,修理电动车费,该如何索取,最高能索取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