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解答如下:你们与房东在租房合同中对迟延支付房租是否有相应的约定?若有约定应按约定办理,若没有约定,你们迟延交付房租的情形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房东已催告,在无催告的情形下,房东仅以迟延付房租为由与你们解除合同是不成立的。房东若执意要解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你们应要求继续履行租约,若房东不同意,你们则要其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解决。
09年6月我和朋友合租了一套房,付三押一,合同为期一年,2010年到期。
由于当时没有约定付款方式,房东又常年在外出差,于是三个月之后的第一次续交房租我们一直等着房东上门来收房租,过了一周他都没来,后他电话联系我们让我们周末之前把租金汇款给他,当时我朋友正在外出差。
于是我将个人部分4000先打至他卡上,本打算第二天等朋友回来将余款再汇,可下午就接到房东电话说不用给他打了,房子他不租了。
理由是我们晚交房租导致他无法对第二套住房的月供进行如期银行还款,导致他银行信誉下降。
(当时距交租金时间延期半个月)由于没有租房经验,我们觉得自己理亏当时就开始找房子了,后了解到房东实际上是要将房子另作他用,而且我们在住期间他也带人来看过房,延迟交房租似乎成为了他的借口,可主观上我们也没有蓄意拖欠他房租。
更甚的是昨天有人拿着大包小包说要搬进来住了,我们把她拒之门外了。
房东这样做是不是可以算违约?我们应该怎样维护我们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