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属于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可以按照相关标准获得补偿。
我在1994年2月22日与当地铁路卫生防疫站预防消毒服务部签订了《建房合同》。
合同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防疫站内修建临时砖瓦结构平房一栋(长50米、宽6米、室内棚高不低于2.5米)的门市,建房施工所需资金均由我方负责。
我方在房屋竣工验收后,整栋所间房屋产权归防疫站。
东部100平方米,西部50平方米归防疫站所有,中间150平方米由我方使用15年作为建房补偿,15年后,我方按房屋的原设计图样交还给防疫站。
但到期后,未接到任何通知,当得知动迁的消息后, 防疫站于2010年7月1日向被告发出《限期撤离通知书》,我该怎么办 是否予以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