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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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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33787什么是编号?

遗产分配纠纷

我老家在辽宁大连农村。我老家在辽宁大连农村我的爷爷因病早世,奶奶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

大儿子(我大伯)夫妇没有子女。大儿子(我大伯)夫妇没有子女我爸排行第二。大儿子(我大伯)夫妇没有子女我爸排行第二小儿子(我老叔)终身未婚,精神有残疾。

两个女儿(我的两个姑姑)均已出嫁。两个女儿(我的两个姑姑)均已出嫁奶奶名下有一房产(六间平房),大伯夫妇单独住六间平房中的三间,自我爸妈1968年结婚后,我爸妈和奶奶以及我老叔共同在另外的三间平房一起生活,全家生活费用基本全由我爸妈出,我大伯以及另外两个姑姑没有付抚养费。

我爸妈于1985年底从农村搬到城镇,不久之后奶奶也一起搬过来由我爸妈继续照顾。

之至奶奶去世之前奶奶基本都是由我爸妈照顾。之至奶奶去世之前奶奶基本都是由我爸妈照顾奶奶于1993年去世,未留遗嘱。

之后这些年我爸、大伯夫妇和老叔相继去世。之后这些年我爸、大伯夫妇和老叔相继去世今年我老叔去世后,我大姑夫提出要三家(我妈,大姑,老姑)平分我奶奶名下的这六间房。

我们家不同意平分。我们家不同意平分我们觉得我老姑拿三分之一我们没有太大意见,因为奶奶去世后老姑一家经常照顾我老叔(我家每年给老叔赡养费)。

我们认为我奶奶由我们家赡养,我大姑没有赡养。

而且这六间房子早先曾大修过,也都是我们父母出钱。

我们希望能少分甚至不分给大姑。我们希望能少分甚至不分给大姑如果不能协商就要打官司。

恳请律师专家建议如何分配。

咨询者:fa260195辽宁
[咨询时间:201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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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李亚昆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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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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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7-31 12:25
李亚昆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进行诉讼,主要看证据情况,即证明你们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你大姑有能力,却不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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