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服装厂,因进厂时年龄不满18周岁,就借了别人的身份证,现在工作期间切布机把左手食指的第一个关节处切掉了约三分之二,住院期间,社保局来人调查时,查出不是本人,不予工伤社保报销。
现在厂里因本人身份证明虚假,给厂里造成损失(主要是医院费用)为由,不予伤残鉴定,并要求本人结清工资自动离职。
否则,将追究本人给工厂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将追究本人给工厂造成的经济损失现在医院也以工厂付费为由,将本人病历本和出院鉴定给了厂方。
我想请问您,怎样才能获得伤残认定和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