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您好!
最近我出售了一套公房,没想到麻烦不断。
9月和下家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上家不卖给下家,就付违约金20万,实际交易中房子被收房钱的房屋管理公司看中,并以优先购买权为由优先强制收购。
房屋公司的理由是该公房产权系该公司所有,如果公房交易都需要该房屋公司同意方可买卖,否则按照现在上海的公房政策根本无法交易,现在房屋公司出价高出下家的价格,收购了我的公房,我也同意了。
下家认为我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下家认为我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这套房子里有租客今年没签合同,得知我把房子卖了就是不肯走想让我赔偿损失或继续租给他,但是由于我和房屋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10月底之前不把房子腾空就付每日4000元的违约金。
请问:1.房屋管理公司优先收购我的房子后我是否还要付给下家20万违约金。
2、如果到10月底租客不搬出,我的每日4000违约金是不是由租客承担?3、如果打官司胜算多大?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