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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以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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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3169什么是编号?

我应以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吗?

我于2004年经营一家家政公司,(有限责任10万),经营期间一位员工(临时雇佣)工作时不慎从五楼跌下导致低位截瘫,公司由于没钱只负责部分医药费,公司从此未在经营也没有办理合法注销手续。

今年初这位员工起诉我个人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我应以个人承担无限责任还是以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五年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咨询者:fa106977黑龙江
[咨询时间:2009-10-14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郭叔平律师
[地区:河北-邯郸市
手机:13832080774
积分:3011
]
回答时间:2009-10-14 18:01
郭叔平
你好:
你不应承担有限责任,应由所成立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方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如果员工在受伤后6个月没有向劳动机关申请仲裁,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郭叔平 律师
电话:13832080774
郭叔平律师于 2009-10-14 18:47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薛建强律师
[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手机:18945046668
积分:6964
]
回答时间:2009-10-18 09:01
薛建强
五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以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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