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对你的下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约定给付20万违约金;2,若租客不在10月底前搬出腾房,你对房管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每日4000元的违约金,显系过高,应当调整。两种诉讼对你都不利。也只有房管公司的违约金,你可在诉讼中请求调整降低,但违约责任不能免除。对于因对房管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租客承担,但只能在实际发生后主张,该诉讼对你有利。
赵井燕律师于 2009-10-14 16:55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大律师,您好!
最近我出售了一套公房,没想到麻烦不断。
9月和下家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上家不卖给下家,就付违约金20万,实际交易中房子被收房钱的房屋管理公司看中,并以优先购买权为由优先强制收购。
下家认为我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下家认为我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这套房子里有租客今年没签合同,得知我把房子卖了就是不肯走想让我赔偿损失或继续租给他,但是由于我和房屋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10月底之前不把房子腾空就付每日4000元的违约金。
请问:1.房屋管理公司优先收购我的房子后我是否还要付给下家20万违约金。
2、如果到10月底租客不搬出,我的每日4000违约金是不是由租客承担?3、如果打官司胜算多大?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