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像你们单位如果每周只安排1天休息的,那么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6小时40分钟,超过的时间就应当算作加班的。你可以据此与单位协商。
我的合同上是做5休2的,现在公司要我做6休1(1-5则由18:00下班改为17:00下班),他们让我的直属上司签署了一份工作时间调整的通知之后(这件事是我的上司签了名以后才告诉我的,我一点都不知道而且我也没有签名),让我的上司告知我这件事。
而最主要的是事先并没有和我商量。而最主要的是事先并没有和我商量现在已经开始强制执行,公司人事说如果我周六没有来上班就算我旷工,而我的合同上写着无故旷工3天算我自动离职的。
请问我要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