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积极应诉。
你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
我在2009年5月29日卖了一套房产,与对方(乙方)在我爱我家租赁公司的格式合同上第二条上约定物业交割内容:甲方腾空房屋,迁出房屋内所有户口,并将房屋已发生的各项费用及房屋钥匙交乙方验收。
在第五条违约责任上约定:违约方应按房屋成交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此影响过户进程的,原承诺的办证日期相应顺延。
我2008年在向丙方买房子时候也与丙方约定:丙方一年内迁出户口。由于丙方一直没有买房迁出户口,户口确实还在乙方的房子内,我与丙方一起去社区去咨询丙方的户口迁移问题,没有得到落实。
现在2011年7月18日我收到法庭的民事起诉状。现在房东告我违约。他们的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5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