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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个小型私人业主,有注册公司,门店做活动人手不够请了一个临时促销员,临时促销员在上班的第三天由于雨天路滑,骑着电瓶车不幸摔倒在商场的地下停车厂里,腿部骨折。
已经过去几个月了,期间这位临时促销员我公司照常发放工资,并多次去医院看望,给予了一定的慰问费。
现在他的家人闹起来了,说这个是工伤,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本人查阅了很多资料,新劳动法里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我就很困惑,我只想实事求是,该我承担的责任我一定会承担,
我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这个算不算工伤?如果他家人执意要走上司法程序的话,胜算如何?希望各位老师能为我解答!!万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