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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逼迫下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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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30128什么是编号?

在公司的逼迫下解除劳动合同

在公司上班5年因公司不给个人交社会保险导致个人提出于公司的未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强制个人签署离职单后才拿到本月工资,这种行为在公司的迫使下未到期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有赔偿责任吗 该怎么办?

咨询者:fa256168江苏
[咨询时间:2011-07-21
悬赏分:
解答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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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朱淑苹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714000306
积分:133
]
回答时间:2011-07-21 13:50
朱淑苹
在有证据证明你曾向公司要求交纳社会保险而公司仍不交纳的情况下离职可视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积分:364502
]
回答时间:2011-07-21 14:08
陈晓云
1、可以要求公司补偿,虽然是你签的离职单,但因为单位未给你交社保,你有权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不足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贾金勇律师
[地区:北京-宣武区
手机:18910398833
积分:51451
]
回答时间:2011-07-21 14:27
贾金勇
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公司迫使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赔偿。
路光亮律师
[地区:江苏-盐城市
手机:13851063183
积分:9072
]
回答时间:2011-07-21 17:26
路光亮
你需要提供证据,是被迫的 。公司需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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