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7.4已公开竞标的形式拍得我们林业局红松子采集权,时限5年。
价格是1万元整,后得知林班先于我们前拍卖(对方的承包价大概7万元左右)于是我们和林业局进行了沟通,他们承认是他们的失职,但是只同意在竞买价格1万元的基础上,赔偿我们1万元。
但是,我们对林班进行了实际的看察,当年的效益大于5万元以上。
我们不想要这一万元的违约金,太少了。我们不想要这一万元的违约金,太少了我们有没有权利去和同一家承包者去采集红松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