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产房屋公证处不会公证的。某人要成为承租人要征得所有子女的同意。
我们一家三口(为二女儿)照顾最后的一位老人,直至其去世(共5年时间),期间一起住在老人名下的公产房,在老人去世后也一直住在此房中。
房屋面积在44平米左右。房屋面积在44平米左右老人共有5个子女,1个儿子(生有一个孙子,和一个重孙女),4个女儿,目前房本户主仍为老人姓名,同时房本上还有1个儿子和1个女儿的户口,其他都已迁出。
我想咨询 1.在老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法律来判决,会如何分割此套房子及依据?2.公产房是否可以分割?3.如子女自行协商解决了如何分割,所写协议涉及到了公产房,公证处是否可以给予公证?4.由于房本现在还是过世老人的名字,现需要将其变更为其中一个子女的名字,才能正式落上户口,如果这样,必须其他4个子女都要签字声明放弃房子,才能变更,这样是否前期公证的分割协议就会作废,而已后面的放弃声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