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解答如下:1、特殊培训不同于一般职业培训,其应该是职业更高发展的培训,也不能是一般的环保、安全等培训,且单位需出具为你培训所支付的相应培训支出的单据,才可以主张相应的培训费(这需要在培训之前单独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而不是在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2、接待费用若没有实际发生,若单位在发生争议时主张,都是得不到支持的。3、补充协议中的上述相应条款在劳动争议时都会因无效而不起作用的,就不必支付上述费用。4、合同或协议中无效的条款并不会影响全部合同的效力。
我目前供职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书中附了一个补充协议,有一条说如果劳动者提前终止合同的话,需要向公司支付岗位特殊培训费5000元,接待费用1000元。
但是作为一名办公室的文职,我在进入公司后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
接待费用更是让人匪夷所思。接待费用更是让人匪夷所思所以关于这项协议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呢?如果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这笔费用吗?我现在还未与公司签署合同,我应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