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解答如下:1、现行法律单位间签订的合同,应以公章为准,因此,甲单位的诉讼主体是明确的,应向法庭支持这一点。2、甲单位与乙单位是关联企业(不论总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还有股东的关系);3、单纯强调主体还不够,还要组织其他证据来证明甲单位在本案中是适格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致将责任推给乙单位,“金蝉脱壳”!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您一下有关问题如下:
因我们房屋南侧单位盖房当初甲单位与我签订了协议(签协议之前,一直是甲单位与我们商讨),限制其房屋高度(盖房手续不全),由于甲单位房屋高度超出约定高度很多属于违约,我们将其告到法院,但甲单位当庭举证该超高房屋房产是乙单位的与其无关系,强调诉讼主体不明确。实际上明摆着甲单位是总公司,乙单位是子公司,可他们又都是独立法人单位。但与我们的协议是乙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的字,甲单位盖的公章,而且乙单位法定代表人又是甲单位的大股东。我们的财产和权益受到侵害,这是我们该咋办?请律师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案。我们非常感谢!!!
沈阳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