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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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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2738什么是编号?

借款合同纠纷

本人与一公司于1994年订立代培人员合同书,本人当时十七岁,刚高中毕业,合同写明三年在校所有费用及生活费由公司负责,毕业后需在其公司工作二十年,当时老板口头答应只要工作满五年就买一套房子给我们[有多人证实],当时读书时所有费用写成借据形式,五年后并没实现买楼诺言,2001年9月本人离开公司,其间公司从未要求偿还其费用,直至2009年4月才要求还款,请问律师,我需要还这些费用吗,是否要全部偿还。

咨询者:fa106215广东
[咨询时间:2009-10-04
悬赏分:
解答数:5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5
杨浩律师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3312030139
积分:3045
]
回答时间:2009-10-04 22:41
杨浩
已过诉讼时效。
李翠英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3433031325
积分:46119
]
回答时间:2009-10-05 16:15
李翠英
不要还了,以超过诉讼时效。
李梅胜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510510018
积分:111
]
回答时间:2009-10-07 15:21
李梅胜
不需要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会受理,你自己也不要承认。
熊世松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818390007
积分:10987
]
回答时间:2009-10-09 16:39
熊世松
你好,公司先期违约,可不承担相关责任。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10-17 10:22
魏国鹏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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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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