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
1、《职工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布置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部署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该依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批准不布置年休假或者支配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该单位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遵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措施》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遵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措施》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部署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该依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光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就依法并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来安排员工年休假。
苏村野律师于 2009-10-04 18:16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