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债权债务 > 

房产债务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26650什么是编号?

房产债务

我与妻子离婚协议上写明房子给女方,可房子是父亲买给我的,房产证的名字是我们夫妻双方的名字,能以父亲名义要回吗?

离婚 协议写明女方离婚后要给我四万元,可是我离婚前写给前岳母三万元的欠条,请问这三万女方可以承担一半吗?算在四万元里面吗?

咨询者:fa252252江苏
[咨询时间:2011-07-12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1-07-12 09:59
殷国丰
房产证的名字是你们夫妻双方的名字,不能以你父亲名义要回。这三万女方应当承担一半,算在四万元里
余成虎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市
手机:18724002421
积分:675
]
回答时间:2011-07-12 17:27
余成虎
1、房产证上是你们夫妻的名字属于你们夫妻共同所有,已经和你父亲无关,离婚协议确定归女方所有,不能以你父亲的名义要回;
2、三万元欠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该承担一半。
路光亮律师
[地区:江苏-盐城市
手机:13851063183
积分:9072
]
回答时间:2011-07-13 10:39
路光亮
房产证上是你们夫妻的名字属于你们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协议确定归女方所有,不能以你父亲的名义要回;
三万元欠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该承担一半。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