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确实花了8000多元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而且双方是同等责任的话,你的做法是对的。2000元作为营养费和其他费用是可以的。
我骑电瓶车【已鉴定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由西向东行驶,有行人突然由南向北跑过【非十字路口】与我相撞。
经车辆鉴定我与行人的接触点在车子链子处和挡泥板处。
对方是位60多岁的男性,无正式工作。对方是位60多岁的男性,无正式工作事故科下的责任认定为双方责任。
行人骨折,据行人方说已花费医药费用8000多,但是我方并没有见医药费用的单据。
要求我来赔偿。要求我来赔偿我同意支付对方4000元医药费用,再支付对方2000元营养费用等,不止我这样做是否正确。
我还需要支付对方什么其他费用吗?我听说60岁以上的没有误工费这一说法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