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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26123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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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骑电瓶车【已鉴定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由西向东行驶,有行人突然由南向北跑过【非十字路口】与我相撞。

经车辆鉴定我与行人的接触点在车子链子处和挡泥板处。

对方是位60多岁的男性,无正式工作。对方是位60多岁的男性,无正式工作事故科下的责任认定为双方责任。

行人骨折,据行人方说已花费医药费用8000多,但是我方并没有见医药费用的单据。

要求我来赔偿。要求我来赔偿我同意支付对方4000元医药费用,再支付对方2000元营养费用等,不止我这样做是否正确。

我还需要支付对方什么其他费用吗?我听说60岁以上的没有误工费这一说法是吗?

补充说明:
现在是对方要求我支付12000元。说是伤者有工作,据我所知对方在出事故时给事故科的说法是没有工作,如果对方有工作,是不是要出具工作的工资等证明呢?如果对方起诉打官司,会判什么样的结果呢?
咨询者:fa251921山东
[咨询时间:2011-07-10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赵东昌律师
[地区:河南-商丘市
手机:13569305805
积分:969
]
回答时间:2011-07-11 07:09
赵东昌
如果对方确实花了8000多元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而且双方是同等责任的话,你的做法是对的。2000元作为营养费和其他费用是可以的。
王思军律师
[地区:山东-潍坊市
手机:15163681096
积分:468
]
回答时间:2011-07-12 14:33
王思军
对方的损失需要单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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