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们县在一条主干道上允许临时占道摆摊(节庆街),但要收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摊位费”,但收取单位开据的票据仅仅是一张从市场上购买的普通三联收据,且上面即没有收款单位,也没有公章。
我想咨询一下是否有此收费项目,此收费行为是否合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