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债务共担。
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债务共担。
登记结婚8个月,未同居生活,在举行婚礼前,由于对很多事情无法达到共识,无法继续生活,女方想提出离婚。请问律师:
1.此离婚理由是否成立?
2.登记结婚后,无共同买房。
将男方的(产权为已故的奶奶)房子进行了装修,装修价格加上材料价格加家具等约为15万元。(15万元男方父母支付)
由于装修以结婚居住为目的,女方提出离婚后,此房子装修的花费,是否女方需要赔偿?房屋内的家具、沙发、桌椅等是否为共同财产?
3.女方母亲在双方登记后购买车一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认为车为母亲赠与,不属于共同财产。请问,是否为共同财产?离婚后车应该归谁所有?男方放弃,女方是否需要支付男方车的一半价钱?
4.女方提出离婚时,如果男方反应激动,威胁女方要跳楼、投河、不吃饭不睡觉等偏激行为。女方不理睬,男方跳楼,女方是否承担责任?
5.双方无共同贷款,无共同债务。如男方向朋友借款,是否离婚后由男方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