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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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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25279什么是编号?

财产如何分割?

登记结婚8个月,未同居生活,在举行婚礼前,由于对很多事情无法达到共识,无法继续生活,女方想提出离婚。请问律师:

1.此离婚理由是否成立?

2.登记结婚后,无共同买房。

将男方的(产权为已故的奶奶)房子进行了装修,装修价格加上材料价格加家具等约为15万元。(15万元男方父母支付)

由于装修以结婚居住为目的,女方提出离婚后,此房子装修的花费,是否女方需要赔偿?房屋内的家具、沙发、桌椅等是否为共同财产?

3.女方母亲在双方登记后购买车一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认为车为母亲赠与,不属于共同财产。请问,是否为共同财产?离婚后车应该归谁所有?男方放弃,女方是否需要支付男方车的一半价钱?

4.女方提出离婚时,如果男方反应激动,威胁女方要跳楼、投河、不吃饭不睡觉等偏激行为。女方不理睬,男方跳楼,女方是否承担责任?

5.双方无共同贷款,无共同债务。如男方向朋友借款,是否离婚后由男方偿还?

咨询者:fa251010北京
[咨询时间:201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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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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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7
贾金勇律师
[地区:北京-宣武区
手机:18910398833
积分:51451
]
回答时间:2011-07-08 10:16
贾金勇
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债务共担。
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积分:364502
]
回答时间:2011-07-08 10:20
陈晓云
1、可以此理由起诉,但法院判离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登记结婚后,无共同买房,共同财产中不存在房产。
装修花费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共同居住此房,离婚时应按装修现存价值进行分割。
婚后添置的家具、沙发、桌椅等为共同财产。

3、女方母亲指定赠与女方个人所有,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车子归女方,女方无需支付男方一半车款。
但未指定的,为共同财产,一方得车,另一方得一半车款。

4、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离婚,仅仅因为女方要离婚的,男方做出自伤、自残行为的,女方不承担责任。

5、婚后借债非用于共同生活的,算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如用于共同生活的,算共同债务,双方都有义务偿还。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7-08 13:56
魏国鹏
1、夫妻对很多事情无法达到共识,无法继续生活,属于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可以起诉要求离婚。
2、女方对男方的财产进行了装修,双方没有共同居住该房屋,女方有权要求返还15万元。房屋内的家具、沙发、桌椅等属于共同财产,一人享有一半的份额。
3、女方母亲在双方登记后购买车一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其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给谁的,视为赠与给女儿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享有。
4、女方提出离婚时,如果男方反应激动,威胁女方要跳楼、投河、不吃饭不睡觉等偏激行为,属于男方的个人行为,离婚是自由的,男方无权威胁女方,女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二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男方向朋友借款,女方没有从中受益的,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女方没有偿还的责任。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11-07-08 15:41
牛国荣
1、可以起诉要求离婚;
2、装修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花费,房屋内的家具、沙发、桌椅等在婚后购买的情况下应为共同财产;
3、婚后购车,没有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4、男方跳楼,女方没有在旁,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否则是需要承担的。
5、没有共同生活发生的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1-07-09 00:26
刘子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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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若律师 手机13910524458 电邮 lawyerliuziru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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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269016316
积分:3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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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7-09 15:52
郭军
你好!

1、可以诉讼或者协议离婚,如果有证据证明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2、房屋装修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房内家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3、婚后购买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女方父母有证据证明是其出资构成的情况下那么夫妻应当返还父母的出资。男方放弃车辆所有权,女方应当支付男方相应的价款。
4、发生严重后果,如有证据证明女方有不作为的行为,那么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
5、婚后的债务如用于共同生活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如解答有不详细之处可以来电咨询
免费咨询电话:13269016316
北京资深律师团队 郭军律师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31008678
积分:79751
]
回答时间:2011-07-10 14:35
赵江涛
您好: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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