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协议上是甲单位盖章,在协议中对双方的争议事项也有明确的约定,指向很明确,在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不成立,因为中国的现行法律对单位的民事行为,是以公章为准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签章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因此,诉讼主体是对的。甲乙虽各自为独立的法人,但甲乙之间是一级法人与二级法人的关系,你方签订协议时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签约权。最多是在甲单位指出本案与乙单位有关系,法院依职权或你方亦可申请将乙单位追加为共同被告。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您一下有关问题如下:因我们房屋南侧单位盖房当初甲单位与我签订了协议(签协议之前,一直是甲单位与我们商讨),限制其房屋高度(盖房手续不全),由于甲单位房屋高度超出约定高度很多属于违约,我们将其告到法院,但甲单位当庭举证该超高房屋房产是乙单位的与其无关系,强调诉讼主体不明确。
实际上明摆着甲单位是总公司,乙单位是子公司,可他们又都是独立法人单位。
但与我们的协议是乙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的字,甲单位盖的公章,而且乙单位法定代表人又是甲单位的大股东。
我们的财产和权益受到侵害,这是我们该咋办?请律师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案。
我们非常感谢!!! 沈阳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