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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院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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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24883什么是编号?

宅院土地补偿

1、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执行吗?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没提及土地方面的补偿,是根本就不存在土地方面的补偿了,还是将另出台政策?

3、农村住宅被征收,有房屋方面的补偿,宅院土地部分给予补偿吗?

4、农民口粮田土地允许征收吗?如何补偿和后续保障?

咨询者:fa250575北京
[咨询时间:20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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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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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7-07 11:16
陈晓云
1、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赔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执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没有提及土地方面的补偿,并不表示不存在土地方面的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的赔偿早有规定,其征收手续、补偿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已有明确规定。 3、农村住宅被征收,既包括房屋方面的补偿,也包括土地补偿。 4、农民口粮田允许依法征收,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等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第45、第47条如下: 1)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3)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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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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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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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7-07 10:26
魏国鹏
1、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的补偿标准执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没提及土地方面的补偿,土地方面的补偿是存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标准补偿。
3、宅院土地部分的补偿也应该进行补偿。
4、农民口粮田土地征收的,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阎书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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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7-07 10:28
阎书波
没有规定的细则会规定,但是现在细则还没有出台。主要是你的是什么问题。Q Q1508661101
牛国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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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7-07 12:46
牛国荣
1、依据该条例执行
2、土地方面的补偿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3、有宅基地证明的情况下,应给予补偿
4、口粮田土地征收,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否则是违法征收。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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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7-07 14:44
刘子若
1,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的补偿标准执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没提及土地方面的补偿,但是土地是必须补偿的。
3,对于合法的农村宅基地的土地要给予补偿。
4,农民口粮田征收要合法批准后,会按照土地法第44、45、46、47条的规定进行补偿。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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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7-09 16:42
郭军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执行
2、土地方面的补偿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3、有宅基地证明的情况下,应给予补偿
4、口粮田土地征收,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否则是违法征收。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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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7-10 15:04
赵江涛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执行
看其他情况
宅院土地部分的补偿也应该进行补偿
口粮田土地征收,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否则是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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