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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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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24513什么是编号?

房屋补偿

我家在广东农村,修高速路正好要从我家经过需要拆迁,我们签合同时不肯签怕别人后签的补偿不一样,当时县领导说如果后来签不一样(价钱高),你们先签的肯定也有,现在我们签了一年多了钱也拿了,可他们现在签的价钱是我们先签的几倍,我们先签的补偿的太少,该怎么办?

咨询者:fa250150云南
[咨询时间:2011-07-06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史明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226286
积分:2640
]
回答时间:2011-07-06 11:48
史明杰
搜取证据,依法诉讼维权。
竭诚服务,依法维权。QQ34153119

回答

1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7-06 12:28
魏国鹏
你家有权要求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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