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很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08年4月左右,我父亲与人达成口头承揽协议,给一家个体户厂方做大门,门都装了,定作人不付款了。多次找对方催款后,那人付了1/3款项,我父亲有写收条,上面提出剩余款项于08年底付清,此收条在对方手里。但之后那人又不付,问他要,他开始推脱责任,写了所谓的说明书:承认xx厂的大门为xx所做,但具体价格由其弟弟和承揽方协商。不知道又从哪冒出个弟弟!我们根本不认识,按他的意思原先说好的价格不算,但要我们和他弟弟去协商!明明是他来要求定作的!后来我父亲去工商部门询问后发现,来要求定作的人和营业执照上的名字又是不同的。
我想请问的是:
1、由于来要求定作的人和营业执照上的名字不同,但是那人出面商榷的,要以他为被告需要哪些证据?
2、这张说明书是什么性质?可不可以作为要求他来付款的证据?上面有他的签名;
3、口头协议定价,无具体证据证明数额,承揽方起诉时是否可以以市价要求支付?如何确定市价?
4、具体还需要哪些证据更有保障?
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