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和我解除劳动关系,但找不到合适的理由,现在他们想利用员工手册里的一点:“消极怠工且态度恶劣,或总是无法完成所设定工作目标的,给予书面警告”。
而按公司规定,两张书面警告就可以将员工开除,他们现在想给我一个工作任务,如果完成目标就继续做下去,如果完成不好,就给我开书面警告。
只要我有两张书面警告,他们就可以开除我而不给任何补偿,我现在想咨询,公司员工手册的这种规定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公司这样做合不合法,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