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婚前全款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没有过户,付钱后也没有打收条。
在婚后过的户,现在我妻亡故,岳父起诉我分房产,在开庭时,我的代理律师提供有我们当时的购房协议和卖方证明我在签协议时已付款的签字笔录,当时法官和原告对这些证据都没有提出质疑,可在开庭两个多月后,法庭工作人员打我电话,让我和原告协商补偿原告一点钱,说我提供的证据没有用。
我想请教一下,我提供的证据真的如法庭所说的不可采用吗?我真的应该给原告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