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通过招标的程序获得了合同,双方就一定要签订合同。一方不签订的不但是违约行为,也违反了招投标管理方面的规章。如果招标方一定要反悔,就应当赔偿中标方的损失。这一损失可以包括参与投标的活动经费以及因为准备履行合同的损失。
请问如果物业公司已经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取得物业的管理权,并在房管局备案了,可开发商却想利用招投标取得预售许可证,并不想把管理权交给物业公司,所以迟迟不肯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想让物业公司退出,请问物业公司怎样才能让开发商与之签合同,或者最坏的打算物业公司退出又可以得到哪些合理赔偿具体金额为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