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08年1月10协议离婚,一个男孩判给男方,因男方无房经协商孩子暂住女方住处直到初中毕业,男方每月给二百元生活费。
婚前双方贷款所买的房子归女方所有,债务有女方偿还包括买房时借男方父母的债务也由女方偿还。
离婚后多次找男方要生活费男方都不给,后来僵持之下男方的父母的借款我也没还,我现在希望赶快解决问题在次找男方协商,但是男方说他已按月付过生活费了,每月他给孩子二百元零花钱就是生活费。
我想问男方这么做合理吗,我现在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