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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房屋登记错了行政庭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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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2336什么是编号?

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房屋登记错了行政庭能否撤销?

陈教授您好!

我是之前电话咨询过您的江苏的黄女士,到现在这问题仍旧没解决。因大多数人凭时很少接触这类案子,您是行政诉讼方面的专家。请帮帮我!

谢谢!

具体案情我发到您的电邮里

黄女士

2009-9-25

咨询者:fa105598江苏
[咨询时间:2009-09-25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陈芳律师
[地区:江苏-南通市
手机:
积分:871
]
回答时间:2009-09-26 08:53
陈芳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此条规定了纠正房屋登记错误的救济路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及异议确权之诉。
陈芳律师于 2009-09-26 08:54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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