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说法不能成立,企业收取保证金本身就是违法的,他应当随时退还你的保证金,15天的约定无效。
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想就(无合同劳动工是否享有劳动法所属的权力)向您作一些资询。事情是这样的,我在乐山恒记甜品工作,已经8个月了。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第二个月,店面向每个工作人员提出交纳保证金,并答应提前15天申请辞职,15天后允许辞职。并返还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保证金,以上均为口头协议。
但是现在我因为工作上的一些因素,我要辞职。并且在告诉老板六天后我必须离开(这样做是否有必要呢?)。可是老板说,我必须呆到7月11日,要不然只给我结工资,不返还我的保证金。她们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呢?是否能够成立呢?我从成都来到乐山,一个人很无助……
敬爱的各位律师,希望能够得到您们的一些帮助。
小张敬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