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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过程中房屋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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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23086什么是编号?

过户过程中房屋用途变更

我与今年5月买了套二手房,旧房产证上的房屋用途一栏为住宅。

付款之前先和房东到房管局咨询,被告知和房产证上的一致。

当场办理过户并付了款。当场办理过户并付了款在办理过程中住宅被划去,问其原因,回答说这样写过户费可能更少,没有深究。

最近去交过户费要多交好多。最近去交过户费要多交好多房管局的人说我们那栋楼规划用途是写字楼,后来卖给个人,虽办理的房产证上写着住宅,可与规划用途不符,是历史遗留问题,所有办理过户的都要改过来,可是咨询的时候他们没有说。

现在和原房主签订的合同上只牵扯到房屋产权和土地证,没有对房屋用途进行限制。

请问该怎么办?

补充说明:
非常感谢魏律师,再请问怎样请求撤销,程序怎么走?多谢了
咨询者:fa248629福建
[咨询时间:2011-07-02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7-02 13:42
魏国鹏
对于房屋的用途没有进行限制,属于对你来说显失公平,你有权要求重新变更合同的内容,对房屋的用途进行约定,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林月钰律师
[地区:福建-福州市
手机:13559445896
积分:1820
]
回答时间:2011-07-06 16:46
林月钰
可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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