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里有这样的一条:"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甲方基于正常业务需要或乙方的考核评定,可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对调整有意见时,应书面陈述充分合理的理由,但未得到甲方的同意之前,应服从甲方的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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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是否与里"协商一致才能改变合同约定内容"的规定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