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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这样的双方约定是否有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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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2236什么是编号?

劳动合同里这样的双方约定是否有效?(急)

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甲方基于正常业务需要或乙方的考核评定,可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对调整有意见时,应书面陈述充分合理的理由,但未得到甲方的同意之前,应服从甲方的调整规定。

而劳动合同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约定条款里又有这样的规定: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为本合同的附件。

这两条是否有点矛盾?那劳动合同里这样的双方约定是否有效?

补充说明:
这个双方约定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有点抵触?
咨询者:fa105083广东
[咨询时间:2009-09-23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熊世松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818390007
积分:10987
]
回答时间:2009-09-27 15:00
熊世松
已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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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09-09-23 20:15
苏村野
一切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论如何约定都是无效的。甲方的约定是否有效及可操作,还是要看相应的程序具体要求,从上述内容看,是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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