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个房产属于您岳父和已去世的岳母的共同财产,因此,你岳父的两份遗嘱对房产的处理部分无效,部分有效。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第二份遗嘱有效部分可以对抗第一份遗嘱。详细财产分割,比较复杂,您需要提供进一步的具体情况,也可以电话与我联系。
李广兴律师13501057306
李广兴律师13501057306
律师你好:
我岳母于2005年5月份去世,之后我岳父与现在浦女士结婚,并且办理登记。今年10月份,我岳父也因肺癌去世,岳父生前有房产一处(房子是1988年岳父和岳母建的,产权证上是我岳父的名字),也是和我岳母曾经居住的,大约值10万元钱。今年6月份岳父立有一份遗嘱(在浦女士手中),未经公证和律师证明。内容是:房子及屋内物品由我们四个子女平分,只给浦女士3万元钱。由于我岳父弥留之际,浦女士表现很不尽人意,我岳父又于今年9月末立有第二份遗嘱(在我们手中),也未经公证,但是有律师的证明。内容是:房子及屋内物品由我们四个子女平分,只给浦女士1万元钱。
我们现在还没有走法律程序,但是我想与您咨询几个问题: 1、 这两份遗嘱,哪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2、 在我岳父立第二份遗嘱的时候,神志清醒,但是公证处却说此房产有争议,不予公证,我想问:公证处这样的说法是否合适? 3、 依您多年的办案经验,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按照法律程序我们都应该得到的哪一部份是多少?浦女士应该得到多少?我不知道我有没有说明白情况,有不清楚的地方再请教。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