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大家好!我上次公开咨询了我公司从宝安区搬去龙岗区,由于地形偏僻,员工多数不愿去,我想要求公司赔偿。
请问各位律师: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里并没有一款关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工厂搬迁,员工不愿去就没有经济补偿金这一条啊,但各位律师回答我的结果却为何不一,我很矛盾,我只知道现在我的公司地址发生了变更,而我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期限,请问各位律师能否肯定的说;有或没有经济补偿金?我只想有个百分百的答案,麻烦各位律师能给我一个有或没有经济补偿金赔偿的足够的法律依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