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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受的工伤,我应该得到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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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21037什么是编号?

在工作时间受的工伤,我应该得到什么赔偿?

我在公司工作的时候,不小心把手划伤,导致拇指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在医院住院的费用都是公司给交的,现在公司每个月只给我保底工资650,请问这样的赔偿合不合理?我应该得到什么赔偿?我在公司交的五险一金。

咨询者:fa246319河北
[咨询时间:201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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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张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810002148
积分:3924
]
回答时间:2011-06-26 21:25
张君
公司应当帮您申请工伤鉴定
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则获得相应保险金
如果没有购买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等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6-26 21:44
魏国鹏
你的情况属于九级伤残,可以得到下列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积分:364502
]
回答时间:2011-06-27 11:44
陈晓云
公司做法不合理。
1、因你属于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
2、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等。
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正常上班工资标准发放,不能只发保底工资。
3、因是工伤,以免争议,应先行工伤认定,再伤残鉴定,然后索赔,再有争议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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