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您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我在今年3月份签了一份公立高中学校的合同,(合同是我毕业的学校发的毕业协议书),在签约的时候,另外附加了几条条款,其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12个月,甲乙双方如有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学校要求今年8月份去上岗培训,我现在不打算去了,请问我是不是一定要赔两万?我现在(6月份)跟签约的学校说,是不是不负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