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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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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19938什么是编号?

劳动争议

1.02年5月至今在一家厂做,一直没有签合同(现在是应该是算10年,还是9年整);

2.从02年12月买了社保,中途无故社保被停(经核查过只买了三天就停了),至06年才开始买;从进厂到02年社保费大概须要补多少?

3.现在工厂效益不好,领导一直以效益不好没事做,一直要我接其它辞位之工作(象货仓,采购,跟单等等),请问我有这个义务吗?

4.去年年底才从凤岗搬到清溪,现在这边还没有申请工商执照,又听说要搬去深圳.

如果再次搬迁我不想去或者没有搬迁,我不想做了,有没有权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根据劳动法哪条?谢谢!!

咨询者:王小姐...广东
[咨询时间:20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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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张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810002148
积分:3924
]
回答时间:2011-06-23 23:33
张君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张勇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18954058
积分: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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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6-24 08:15
张勇
建议你先可以与律师电话联系,帮你分析,确定方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吴君瑜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21398256
积分:68873
]
回答时间:2011-06-24 10:41
吴君瑜
补保可以按工资补交,如果用人单位跨市搬迁的,不愿意继续劳动关系可以提出补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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