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上海法律咨询 > 国家赔偿 > 

死亡一次性赔偿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19113什么是编号?

死亡一次性赔偿

我表弟24岁,未婚,在上海工地上死亡,父亲53岁,母亲46岁。

请问应该赔偿多少?谢谢!

咨询者:菜鸟徐...上海
[咨询时间:2011-06-21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吴君瑜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21398256
积分:68873
]
回答时间:2011-06-21 16:39
吴君瑜
1、先申请工伤认定。
2、属工伤的可以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还可以主张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韦渊卿律师
[地区:上海-黄浦区
手机:13564445237
积分:5720
]
回答时间:2011-06-21 16:45
韦渊卿
本律师刚刚处理过类似案件,要是死亡原因而定
1、如果是工伤则并且是综合保险,则一次性赔付为人民币80万元左右;
2、如果是工伤并且单位又有过错,则除了外来人口综合保险一次性赔付人民币80万元以外,还应当根据单位的过错程度按比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情况赔付,具体如何操作,建议当面咨询你当地的律师,本人上海律师,联系电话13564445237,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秦玲玲律师
[地区:上海-长宁区
手机: 400-817-8888
积分:5283
]
回答时间:2011-06-21 17:07
秦玲玲
工伤人员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待遇:


1、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发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2011年4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80元;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766元/月。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1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给。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2、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上。
秦玲玲律师于 2011-06-21 17:09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汤广芝律师
[地区:上海-黄浦区
手机:18801966505
积分:6730
]
回答时间:2011-06-22 12:42
汤广芝
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向用工企业索赔,诉讼有专业性和技巧性,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